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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能否追讨物业费?

时间:2015-02-07 15:08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admin  点击:

  律师说房

  王先生2010年初,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小区露天平台积水,水渗至自己家中导致墙面发霉、脱皮,严重影响居住环境。物业公司对此推卸责任,王先生一气之下没有交纳2010年的物业费。当年年底,物业公司因业委会改选撤出小区。

  2013年11月,物业公司要求王先生交纳所欠物业费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撤出小区3年多后,才向曾经拖欠物业费的王先生起诉追讨,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请问遇到不满物业公司服务时,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法院是否会支持物业公司的追讨行为?

  条例

  物业管理的前提是物业服务合同,当初物业公司进驻小区,与业主已经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不能履行物业合同或业主觉得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监督其职务,也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但物业费是不能拒交的,如果业主拒绝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通过起诉的方式追讨。因此,王先生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时并不值得提倡。

  不过具体到案例中,根据王先生的描述,王先生欠缴的物业费为:从2010年年初,至物业公司撤出小区之时,即2010年年底。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在2010年年底至2013年11月公司起诉至法院这期间,物业公司是否曾经向王先生催收过欠缴的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催缴或物业公司不能举证曾经向王先生催缴物业费的,那么该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王先生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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