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欠电力公司20万元电费私自转嫁 法院:无效
法院:该转抵未经供电公司同意,是无效的
欠下几十万元电费,在电力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能否把电费转嫁给下家接手的物业公司呢?答案显然是不行的。
“蜜月期”后 物业欠下20万电费
几年前,A物业公司进驻某小区,成了这个颇具规模的小区物业的“管家婆”。
2008年,当地的电力公司与A物业公司签订《购电协议》,协议中约定,电力公司为A物业公司经营服务的小区供电;电力接入小区方式为“总分表”,小区业主分表使用智能卡,采用先向小区物业买电后用电;小区总表采用先用电后由物业按每月付款。
刚开始,合作双方度过了一段“蜜月期”。但后来,因为物业公司的一些管理措施问题,物业公司开始拖欠电费了。截至2010年3月,A物业公司欠电力公司电费约20万元。
看到该物业公司一直未支付电费,电力公司多次向它发出催缴电费通知,可一分钱也没拿到。
物业称欠费已转抵下家
“不是我们不付,而是B物业公司接手了小区的物业服务,我们跟新的物业公司谈好了,所欠电费由其接手。”A物业公司这样解释自己欠电费的原因。
“你们之间的协商,我们根本不知道,再说未经我们的同意,你们这样的协议根本行不通的。”电力公司称。
实际上,B物业公司也一直未支付A物业公司欠电力公司的电费。
电力公司将物业告上法庭
电力公司好话说尽,也未果,不得已,电力公司作为原告,将A物业公司告到当地法院,要求判令A物业公司偿付拖欠的电费本金及滞纳电费违约金约2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公司与A物业公司签订《购电协议》明确了它们双方的供用电关系,电力公司为A物业公司供电,该物业公司应当按已经消耗的电能支付电力公司相应价款,完全履行合同义务。A物业公司对电费欠款无异议,应当依协议履行付款义务。A物业公司以该小区由其他物业公司接管,尚有部分物业服务费未收到,协商由新接管物业公司收取后抵交电费欠款,此关系属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没有同意,不构成债务对债权人已转移的事实。A物业公司虽与新接管物业公司办理了移交手续,这是该公司与新接管物业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电力公司。虽然电力公司、A物业公司和B物业公司等六家单位召开了协调会未形成书面材料,但不能证实债务转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A物业公司偿付电力公司电费及违约金约2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A物业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物业公司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1.原物业与新物业之间的抵交协议是否有效
A物业公司与新接管物业B公司之间,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由B物业公司收取应由A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以抵交A物业公司所欠的电费款,并且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A物业公司与B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议成立有效。
2.债务人私自转让债务的行为可否对抗债权人
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内容保持不变,仅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发生变更。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移交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债务。这种债务转移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三方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A物业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未经过电力公司同意,所以该债务转让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