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物业公司因化粪池井盖爆炸伤人被判担责
因化粪池沼气爆炸,爆裂的 井盖 碎片将刚满24岁的早点摊女摊主小佳(化名)炸残。小佳为此将管理 化粪池 的 物业公司 诉至法院索赔45.6万余元。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 物业公司 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判赔9万元。 物业公司 不服判决并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化粪池井盖爆裂 早点摊主“毁容”
2012年11月30日早上7时左右,朝阳区太阳宫国展新座社区南侧的一个 化粪池 井盖 突然爆裂, 井盖 碎块砸中正在附近经营早点摊的女摊主小佳(化名)。
据当时在事发地附近的安保人员介绍,事发当时紧挨着早点摊的一口井突然发出两声巨响, 井盖 飞起20米高,碎成数块。早点摊女摊主被击中后受伤,倒地不起。
首佳物业工作人员说,渝香林饭店的门前共有3个 井盖 ,均是 化粪池 ,里面的沼气比较重,遇明火可能发生险情。
渝香林饭店工作人员表示,早点摊属于饭店外包,事发时店内工作人员多不在场,具体情况不甚了解。
事发后,小佳被送往积水潭医院急救,由于满脸是血,一度分辨不出伤口的位置。抢救后5天小佳才苏醒。除头面部受伤严重,小佳的右胳膊、腿部等也有多处骨折。
由于伤势严重,小佳先后3次住院治疗,并接受了神经外科、骨科、整形外科等的手术救治及整形治疗,仅医疗费就花去20万余元。
案件审理:女摊主索赔40余万 物业称无管理疏漏
事后,小佳将管理 化粪池 的 物业公司 诉至朝阳法院,索赔医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6万余元。
小佳认为,作为 井盖 的管理者, 物业公司 未对该井进行妥善管理,也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 井盖 爆炸。
物业公司 认为,根据事发现场的录像,当天早晨小佳先后两次将燃烧的煤渣捣碎弄进 化粪池 中,第一次没有爆炸,第二次发生了爆炸。
被告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规定对 化粪池 进行了清掏维护,尽到了管理职责,并提交了 化粪池 疏通、清掏记录,证明 化粪池 每年进行两次清掏。
被告认为,小佳受伤系自身行为导致,该公司不存在管理疏漏,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小佳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小佳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同时,法院查明,被炸 井盖 上标注有“污”字样。北京市对 化粪池 的 井盖 标注并未有其他特殊警示要求。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 一审被判赔9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录像资料显示,小佳在经营早点摊过程中将燃烧后的煤渣在 井盖 上进行处理,煤渣进入 化粪池 是导致沼气爆炸、 井盖 破裂致其损害的原因,其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 对 化粪池 进行了疏通、清掏工作,且符合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最高级别标准的要求。小佳称被告未对 化粪池 进行妥善管理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指出,北京市对于 化粪池 等富含沼气的空间的 井盖 标注并未有特殊规定,未要求设立警示标志,故要求 物业公司 承担该种管理义务超出了合理范围。
但法院认为,小佳长期在事发地经营早点摊,存在明显使用明火的行为, 物业公司 在应知晓 化粪池 内有较高浓度的沼气,在附近使用明火存在爆炸危险的前提下,未尽提示义务,故也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确定 物业公司 责任时,法官认为本案系小佳将燃烧后的煤渣放在 化粪池 井盖 上进行处理而引发的爆炸,并非正常使用明火的一般情况,因此 物业公司 的侵权责任应较轻。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决 物业公司 赔偿小佳9万元,并驳回小佳的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 物业公司 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组稿件文/千龙网记者 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