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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门槛绊倒,摔伤了胳膊,物业祸从天降

时间:2015-02-28 14:20  来源:物业管理微资讯  作者:_  点击:

  某日晚,市民黄女士到城市花园小区的亲戚家串门,经过小区北门时被铁门槛绊倒,造成胳膊骨折,在医院住了16天,现治疗钢板仍未取出。黄女士以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存在失职为由,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公司共赔偿13433.49元。

  原告黄女士诉称,2007年11月9日22时,她到城市花园小区的亲戚家串门,经过小区北门时被大门西侧的铁门槛绊倒,造成胳膊骨折,随后,黄女士到青岛市骨伤医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钢板仍未从体内取出。黄女士多次找到小区的管理者要求赔偿医药费,却遭到拒赔。

  原告黄女士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擅自在小区人员出入口添加过高的门槛,尤其夜晚没有设置必备的路灯照明设施,被告管理失职及提供危险设施的行为导致原告意外受伤,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将对方起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20165.52元。

  被告辩称,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为了小区的安全设置门槛并无不当,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门槛的存在,门槛已设置多年,除原告外没人绊倒,说明门槛没有危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系建筑物的管理者,在庭审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设置或管理没有不当或欠缺,因此被告对小门下方的角铁致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构成赔偿责任。原告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使用公共设施时亦未尽到注意义务,自己也有过错,过错比例定为被告占95%,原告占5%,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月16日,市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黄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3433.4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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