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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侵权责任法下的安全责任

时间:2015-03-19 11:36  来源:蜂巢物业网  作者:_  点击:


  家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滨江路某小区的业主黄某在小区内被尾随,于电梯内被劫匪用菜刀猛砍头部、手部二十余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劫匪在抢走现金、手机后安然从小区大门逃走。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何在,小区业主的安全如何保障,笔者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出发,为您解读新《侵权责任法》下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

  2012年6月21日22时许,劫匪李某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窜入某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的小区伺机作案,锁定犯罪目标黄某后尾随其进入电梯,劫匪猛砍黄某二十余刀后抢走挎包、现金、手机,并顺利从小区大门逃走。自始至终,该物业管理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

  笔者代理受害人黄某于2013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李某赔偿损失,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规定的“公共区域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下的侵权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精神,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就小区业主在其管理范围内受到的人身损害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下的侵权补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二是义务人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保义务;三是如果义务人实施了其应当实施的安保义务,损害后果就可以避免或减轻。正是这种义务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受害人在因果关系上只需证明义务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高度盖然性即可。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侵权人往往利用了义务人安全保障方面的缺陷,试想本案中侵权人已事先携菜刀在小区内伺机多时,猛砍受害人二十余刀后竟从小区大门安然离去,不得不说,如果义务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可以防止或减轻损害的发生的,义务人也因此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2011年指导性案例中,业主因物业失职导致失窃10万余元,人民法院根据物管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其承担20%的补充责任份额。联系到本案中,举轻以明重,物业公司更应该就业主的人身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综上,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就其受到的损害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应以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法定、约定或行业安全保障标准,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强度、相关安全保障设施及制度、侵权行为发生前后的实际履行情况等来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的过错及责任范围。

  本案法官结合案件证据材料,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就侵权人李某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劫匪被判处期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来说可谓是雪中送炭。所谓“依法治国,司法为民”,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日益完善,本案中,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让我们可以看到信心,也希望广大物业公司履行好职责,做一个让业主安居的真正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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