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在线 >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家中被盗五万元物业要补偿两千

时间:2015-03-20 10:25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_  点击: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周艺)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该担责?家住花都宝华路一小区的钟某被入屋盗窃的小偷盗走现金首饰5万余元。钟某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不善,未尽到安保义务,告上法院索要赔偿。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州花都法院审理后,认定物业对小区业主损失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判决补偿2000元。物业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家住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某小区的钟某遭遇小偷入室盗窃。据钟某回忆,当日下午3时许,妻子离开家,一直到下午4时许,钟某母亲回家,当时家人都没有留意到家中被盗。直到晚上11时许,妻子才发现卧室的首饰不见了,这才知道家中被盗,据估计被盗5万余元。此外,钟某称,就在他家被盗当日,同一栋楼有邻居也遭遇入室盗窃。

  钟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其行为直接导致钟某家中被盗,故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被盗所造成的全部损失5万余元。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钟某所称的盗窃事件是否属实并没有查清,对损失情况也无法充分证实,应驳回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来访登记表》、《巡逻签到表》及正常使用的小区门口监控,证明物业对涉案小区已尽到一定的协助管理义务。但事发当日该小区两户人报警称家中被盗,说明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不足之处。鉴于物业管理公司对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已尽到了一定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承担补偿责任不宜过大,且钟某每月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仅40元,又无法充分证明被盗物品及其价值,判令物业管理公司补偿2000元。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在线留言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