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雨棚坠楼身亡,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慈溪一高层小区在窗户外面安装雨棚,一安装工不幸从17楼坠落,最后不治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物业与房东告上慈溪法庭,要求赔偿114万余元。
30出头的江西人刘某,8年前来到慈溪,在古塘街道开店,做起了制作和安装雨棚、防盗窗的生意,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14年3月,一小区物业的保安队长尹某来到刘某的店里,与他商量小区住户安装雨棚事宜,双方谈好了价格。一星期后,刘某父子将做好的雨棚拉到该小区,他们先给17楼的住户罗某家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刘某突然发生坠落。不幸的是,刘某被送到医院后,被宣告不治身亡。
事后,经过派出所和司法所进行调解,物业和罗某分别向刘某家支付了2.5万元,用于刘某的安葬。然而,关于后续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于是,刘某家属将物业和罗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4万余元。
慈溪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在庭上,两被告物业公司和罗某均认为,死者刘某由于在安装过程中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安装雨棚系高空作业,又无相应资质,故定作人罗某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介绍联系安装雨棚的行为可视为履行物业合同的延伸义务,物业在选择安装人选时,也应负有一定的选任责任。然而,刘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近日,慈溪法院判决罗某和物业公司应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1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