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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费诉讼分析报告》发布

时间:2015-05-04 10:43  来源:泰州新闻网  作者:_  点击:


  居民对物管服务意见大,物业收费难,近年来以不缴物业服务费而产生的诉讼案件逐年上升。4月30日,泰州市房地产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市物管协会)发布《市区住宅物业服务费诉讼分析报告》,报告列出了若干案例,其中不少可供市民参考。

  理由1 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2005年,金盛物业与盛和花园业主陈先生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未约定终止日期。陈先生自2007年起即未再缴纳物业服务费。2013年6月,金盛物业向陈先生书面催收物业费未果,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陈先生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金盛物业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日起,即持续地为陈先生提供物业服务,因双方合同至今尚未解除或失效,陈先生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之物业服务曾发生中断,故对陈先生主张不予采纳。

  经法院判决,陈先生支付自2007年至2012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泰州市物管协会秘书长刘岳说,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相关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的期限,自物业服务合同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理由2 房屋维修后又渗漏

  2010年12月,鹏欣丽园业主茅先生报修房屋渗漏,凤城物业公司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动用维修资金4800元,维修了房屋的屋顶和外墙。2014年8月,凤城物业公司向茅先生书面催要物业费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茅先生认为,他的房屋维修后又产生渗漏并造成损失,并提起反诉。

  法院认为,茅先生诉称的屋顶和外墙漏雨,其屋顶和外墙属于共用部位且已超过保修期,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帮助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至于是否能申请以及申请多少维修资金,还要符合国家规定并按程序办理。故茅先生要求物业对其房屋屋顶和外墙予以修缮,并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物业主张被告支付的物业费于法有据。

  经法院判决,茅先生支付物业企业物业服务费。

  泰州市物管协会秘书长刘岳说,房屋维修分为保修期内和保修期满后两大类型,其维修的责任主体、维修部位、维修程序及资金来源不同。

  理由3 物业服务质量有瑕疵

  自2009年至2012年,泰墅园业主夏先生未缴纳物管费。2013年,润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夏先生认为,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

  法院认为,物业企业已证明其已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尽管物业企业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夏先生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被告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理由不正当。

  经判决,夏先生支付物业服务费。

  理由4 未入住拒缴物业费

  稻河湾业主丁先生自购房后一直未入住该小区。香江物业公司向其催要物业服务费未果,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经判决,丁先生缴纳相应物业服务费。

  每年四成业主欠费不缴

  《报告》调查了凤城物业、香江物业、新时代物业、润华物业、金盛物业、广厦物业、爱家物业、家乐物业共8家物业企业,涉及40个住宅小区,34637户住户,每年应缴物业费2076.53万元。调查年度中2012年实收物业费1170.14万元,欠费906.39万元,收缴率56.35%;2013年实收物业费1271.12万元,欠费805.41万元,收缴率61.21%;2014年实收物业费1252.68万元,欠费823.85万元,收缴率60.33%。

  物业费纠纷四大原因

  《市区住宅物业服务诉讼分析报告》对物业费纠纷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

  原因一:房屋质量及配套设施遗留问题。调查显示,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形成物业费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房屋交付使用后,一些业主对房屋质量保修的具体内容不清,对房屋维修的责任主体界定不准,将开发商未能履行的保修责任,转嫁或迁怒于物业企业,并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还有些业主对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程序不甚了解,对房屋共用部位与自用部位的区分存在误解。因小区规划设计及施工建设存在缺陷等历史遗留问题,而导致的停车难与出行难问题,以及安全防范、幼儿教育和社区服务等设施缺失,也成为少数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

  原因二: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不健全。受过去传统福利房屋管理制度的影响,一些业主对物业服务市场化认识有误,物业服务消费意识不强,期望以少的付出或不付出,获得好的服务。物业企业承担着过多的社会管理职能,诸如个人财产按理应由业主自我负责保管,但有些业主遭到失窃时,企业是首当其冲的“出气筒”。小区内的邻里矛盾、违章建筑、环境污染、宠物饲养等问题,都可能成为业主拒缴或要求打折物业费的理由。在物业服务中,上述各种问题交叉重叠,增加了物业费纠纷的化解难度。

  原因三:物业服务合同有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是企业从事物业服务的主要依据,是物业费纠纷诉讼案件的重要证据。由于长期受过去示范文本的影响,一些企业在起草合同时,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过于笼统,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缴方法过于含糊,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缺少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还缺少服务费调整和服务质量的评价条款,以及其他一些应对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条款。

  原因四:物业管理服务难免瑕疵。由于用工成本大幅上升,小区物业从业人员老龄化严重,一线人员工时长、工作量大,员工队伍不稳定,加之收费难、标准低,直接影响小区管理服务。不少业主对企业的管理服务要求苛刻,比如,楼道打扫不干净,保安值班睡觉,对讲门损坏维修不及时,客服人员接电话态度不好等等,都会成为拒缴费用的借口。这些问题其实是管理服务中的瑕疵,一个小区成百上千户居民,企业的管理服务不可能精准无瑕,况且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有些业主为了不缴费,可以找出若干瑕疵问题。市物管协会建议,要在立法或诉讼实践中,明确管理服务上的瑕疵并不属抗辩理由。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记者 严小乔 通讯员 刘岳 实习生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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