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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物业费还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时间:2015-05-04 10:48  来源:台州商报  作者:_  点击:


  前几日,临海的周女士很是烦恼,因为她收到了临海市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周女士一下子被吓傻了。

  “我平常没做什么亏心事,也没跟谁有什么纠纷,我咋就被告上法庭了呢?”周女士说。

  待周女士打开传票,才发现原来是一家物业公司把她告上了法庭,称她未交物业费。
 

  记者调查

  房子卖了一年,莫名其妙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周女士告诉记者,原先,她在临海的商业街购买了一套房子。2013年3月6日,周女士将房子卖给了别人,并过了户。第二天,周女士陪同该房子的新业主去物业登记,将物业费交到2013年4月1日,并请物业开了收据。

  今年4月25日,周女士却意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被该房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称周女士未交2013年1月至7月的物业费,再加上滞纳费,共计1400多元。“我明明是交了物业费,咋还把我告上了法庭呢?”周女士说,刚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她心情很沉重,家里人也为此担心。

  4月27日,周女士找到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向物业公司说明了情况,并带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拖欠物业费,要求物业公司撤诉。“一开始,物业公司不同意撤诉,后来好说歹说才同意撤诉。”周女士说,当日上午,该案件已成功撤诉。

  “如果是一家正规的物业公司,财务的明细账应该是很清楚的,而且当时我的房子卖掉后有去登记,物业公司也应该有明确记录,这次发生这样的事情,证明这家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是存在问题的。此外,即使物业公司要起诉我,至少在起诉之前,理应通知我一下,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律师说法

  物业公司告错被告,应尽快撤诉,消除影响

  律师 卢俊

  日前,记者采访了临海鲁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俊。卢律师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告错被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生这种现象往往是因为业主已经交纳了物业费,但因为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原因,没有记录或者记录错误,导致错误地将已付费业主归入欠费户。或者是因为业主发生变更,新业主拖欠物业费,但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更新、变更业主信息,导致老业主成为被告。还有一种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材料等原因的错误或者失误导致告错对象。

  “就像本事件,物业服务企业一是告错了内容,二是告错了对象。”卢律师说,物业服务企业将已付费的老业主告上法庭,必然会对老业主的生活、工作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对老业主的名誉造成影响(比如案件公开的信息被旁人获悉,可能会对老业主的个人信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尽快撤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老业主因此遭受的不必要损失(比如因为耽误工作而造成的误工损失,因为处理该事而支出的一些如交通费、复印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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