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能仅对个别问题不满,就拒绝交费
邓女士于2013年10月1日购买一处房屋,却拖欠物业公司一年的物业费。原因是房屋内可视电话没有图像,楼上主管道漏水,房屋棚顶大白脱落。邓女士多次报修,但物业一直未能解决。
因此,邓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多次坚持催缴,邓女士于2014年10月20日,将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补偿自己的损失。在审理中,物业公司也承认邓女士说法。
■解案说法
作为邓女士的代理律师,我认为物业公司对邓女士居住的小区提供了服务,邓女士亦实际接受了服务,因此,邓女士负有给付相应物业费的义务。物业公司虽然对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但已基本履行了物业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能成为邓女士拒付全部物业费的理由。考虑到物业服务的状况,我代邓女士申请法院可对物业费进行扣减,同时应按邓女士的要求,及时修复房屋及可视电话,最后邓女士胜诉。
■刘泉建议
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利益角度不同,会产生很多不可调和的矛盾,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物业公司只管收钱,却不履行应尽的业务。但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应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现在的物业服务纠纷中,大多数是由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绝交费。
但是物业服务包括多个方面,所以,业主不能仅对个别问题不满,就拒绝交费。如果物业确实服务不到位,可同物业进行协商,减少物业费的收取。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法院会根据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按质定价,减少业主应交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