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物业骗取信息 男子冒用他人信用卡终获刑
无业男子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套现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近日,经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且继续追缴梁某所有违法所得。
梁某,现年28岁,一直无正当工作,没有固定经济来源。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梁某陪同吴某来到青山湖区某小区找人时,拾得一个信封,里面有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还附有该卡主的电话、姓名及地址。原来,由于被害人王某的旧卡到期,银行通过物业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给其发了一张新卡。后梁某和吴某谎称是物业工作人员,通过信用卡上记载的卡主电话,骗取卡主的身份信息后,将该卡激活。在2014年12月1日至4日期间,梁某持该卡刷卡消费、套现共计人民币29695元。
直至12月5日,被害人王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便立即到银行申请冻结,查询消费记录及地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12月12日,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套现共计人民币296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刘燕)
供稿: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