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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开餐馆物业未有效劝阻 业主拒交物业费被判败诉

时间:2015-05-15 15:32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马振华  点击:


  楼下开餐馆,私挖建排烟管道,物业公司对此未能有效阻止,业主为此拒交物业费,这在很多人看来理直气壮的事,却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光谷一小区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被法院判败诉,向物业补交1000多元物业费。

  李女士在光谷一知名楼盘买了套房,令她扎心的是,房子楼下的商铺有人开设餐馆、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私自挖建排烟管道,李女士将这种扰民行为反映给物业公司,但未见物业有效制止,李女士诉物业不履责,停交了9个月的物业费,直到餐馆关停才续交。

  对此,物业公司感觉自己很冤,认为对于油烟扰民行为,物业只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物业进行协调未果,对于餐馆不听劝阻行为,物业没有执法能力,业主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是对物业公司正当权益的侵犯。

  李女士和物业公司僵持不下,虽然李女士欠缴的物业费只有1000多元,但是物业公司还是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物业履行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主要物业服务义务的情形下,李女士仅以物业公司在处理小区内商铺开设餐馆导致扰民一事中有不作为的服务瑕疵,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会使物业公司、李女士双方利益关系失去平衡,不具有法律依据。另外商铺业主将房屋作餐馆使用,属自主行为,如其存在违反规划、危害相邻业主生活之处,物业公司有规劝、引导等职责,但无强制职能。李女士如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应向侵权人餐馆老板主张权利,而不能拒交物业费。因此判决李女士败诉,补交1000多元物业费。

  房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现在很多业主都认为小区内所有的事情都应该由物业公司来管,其实并不是这样,很多常见的小区违规行为都有相应的部门行使执法管理权,物业公司只有劝阻、制止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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