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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业主为百余元物管费暗战到底 物管三番公开业主信息

时间:2015-05-15 16:00  来源:中山日报  作者:_  点击:

  

 

  漫画:蔡文强

 

  由于小区缴费率偏低以及一系列原因,中正物业已于2014 年底撤出蓝波湾。不过,由于拖欠物管费引发的纠纷却没有随之结束。2015年1月4日,蓝波湾的梁女士以中正物业公司张贴没有生效的判决书、公布了她的地址和身份证信息从而侵犯了隐私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如此追讨物业费是否合法?5月13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物业纠纷,业主被判支付143余元物管费

  梁女士是蓝波湾90栋的业主,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起为蓝波湾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于2014年12月底撤出该小区管理。2014年8月1日,中正物业向市第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79余元和相应利息。

  梁女士在法庭上称,她确实在2014年1月没有缴交物管费,但原因是当月梁女士居住的楼宇电梯损坏,中正物业没有及时进行维护,导致整幢物业的业主近一个月不能使用电梯。此外,中正物业公司还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因此,业主有权不交当月的物业服务费。

  市第一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中正物业当时委托了不同的公司对电梯故障进行报价,并及时告知了业主。但90栋业主没有缴纳维修基金,需业主们自筹资金。业主们于2014年1月15日与电梯公司签订维修合同并缴费后,电梯于次日正常运行。

  法院认为,此事错不在中正物业公司,不过中正物业公司在门禁系统维修一事上服务不到位,存在瑕疵,法院酌定梁女士减免20%的费用。2014年9月24日,法院一审判令梁女士支付中正物业143余元物管费及相应利息。
 

  ●追讨欠费,物业公司屡次公布业主个人信息

  该案一审宣判后,中正物业公司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26日,中正物业在没有经梁女士允许情况下,将该判决书全部内容在梁女士所在的90栋大门进行张贴公示。

  梁女士发现后于第二天自行撕掉,但物业公司又于当天重新张贴。物业公司两次的张贴中,都没有隐去梁女士的姓名、住址、身份号码等信息。在梁女士多次投诉无果情况下,为了减轻对自己的负面影响,梁女士于当月28日自行在物业公司张贴的判决书中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涂抹处理。

  没想到的是,中正物业公司事后又在该判决书上方空白处注明了梁女士的姓名。这份判决书一直持续到了中正物业公司撤场的2014年12月31日。梁女士于2015年1月4日起诉到市第一法院。

  梁女士认为,中正物业公司擅自将记录有梁女士个人重要身份信息而且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在公共场合进行公示,这种行为已明显侵犯梁女士的隐私权。梁女士索赔5000元,并要求中正物业公司登报道歉。
 

  ●侵权成立,物业公司被判赔业主1000元损失

  今年3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隐私权纠纷。中正物业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状等材料。法院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私密等享有的权利。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即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规定,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中正物业公司在处理与梁女士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没有经梁女士许可、没有隐去梁女士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公众场合进行公示,这种行为已侵犯梁女士的隐私权。

  近日,市第一法院结合中正物业公司张贴的法律文书所在的位置、影响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物业公司于梁女士所在的90栋大门张贴向梁女士赔礼道歉的公告,时间为一个月。同时,中正物业公司支付梁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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