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可不交物管费?法院:照交
凌云县男子刘某居住于凌云某小区,三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该小区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缴,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今年5月,物业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三年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等共计3766元。刘某以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运垃圾、没有阻止小区车辆随意停放、没有跟物业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物业公司起诉自己没有依据等作为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抗辩。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刘某支付2083元给物业公司。本案中,业主的抗辩理由为什么不能成立?
刘某三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什么是正当理由可以做如下理解:违法或违约损害业主利益的,可以构成抗辩的正当理由,例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收费,违反合同约定占用或出租公共绿地、空间。而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仅仅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或严重违约。所以,刘某提出的理由不属于可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以这种消极地拒绝交纳物业费来对抗,不仅没有合法依据,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刘某主张小区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因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刘某若认为该合同无效,应提请业主大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主张撤销该合同,刘某作为业主无权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