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验收合格前的物业费该由谁交?
【背景资料】付先生在新房验收过程中,发现了几处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员工将其一一记录在验房单上。当时,付先生没有领取房屋钥匙,要求质量问题解决后再收房。
两个月后,物业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付先生:房屋质量问题已经解决,可以验收交房了。付先生经过查验,确认房屋质量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在验房单上签了字,并收下房屋钥匙。此时,物业公司要求其交齐从第一次验房到现在的物业服务费。付先生拒绝交纳房屋质量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认为应该从自己验收房子合格之日起收物业费。
【相关问题】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收取付先生这段时间的物业服务费?如果物业公司不向付先生收取这段时间的物业服务费,应该向谁收取?为什么?
【专家解析】
物业公司不应该收取付先生这段时间的物业服务费。
第一次交房验收时,付先生因商品房质量问题没有接收钥匙,应视为开发商未向其交房。两个月后,验收双方确认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付先生签字收房,此时才视为法律意义上开发商正式向付先生交付了商品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商品房整改期间内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交纳,而不应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