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打仗保安不制止物业赔偿受害人损失
赵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一天,赵某邀请朋友李某到家里做客。李某刚进入小区门口,遇到四五个年轻人,不知何故双方发生争执,李某被他们打晕在地。10分钟后,赵某下楼才知李某被打的事情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到医院抢救。李某找到赵某小区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到法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另外,李某并非本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其提供安全保障。
李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34000元。我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在立案之初,李某以物业服务纠纷提起的诉讼,考虑到李某并非小区业主,随即当庭申请改变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庭审过程中,我方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承担安保义务,在李某被殴打过程中,被告的管理人员在现场,并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采取报警以及其他措施,致使李某被殴打5分钟之久。李某被殴打后,物业公司安保人员也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致使李某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法院调查后认为,事发当天,李某在刚刚进入小区大门被殴打,事发地点应当与被告保安室相距不足五十米,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发现李某与几个陌生人打斗后,没有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在殴打受伤后没有及时救治,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