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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墙体漏水拒缴物业费

时间:2015-07-02 10:31  来源:达州日报  作者:_  点击:

  本报讯“终于拿到业主拖欠了几年的物业费!”近日,从法官手中接过近两千元物业费时,达州市清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王其勇终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去年8月,达城西外塔石路迎宾园小区一业主,因房屋墙体漏水,连续几年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通川区人民法院西外法庭审理后,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所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

  “被告因住房漏水,一直拒付物业费。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果的前提下,只能对他提起诉讼。”王其勇称,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是两家公司,法人不同,房屋质量不属于物业合同约定范围,没法承担房地产公司应该承担的房屋修理责任。物业公司自接手小区管理后一直在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

  去年10月,西外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签订的《达州市迎宾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范,是真实有效的。业主李先生自2009年9月13日接房后,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鉴于业主李先生先后缴纳过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因此要求业主李先生自接房后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按照房屋面积,缴纳剩下的1886.04元物业费。

  “法院判决后,对方业主一直不履行,我们只好又申请强制执行,直到现在才拿到被欠的物业费。”王其勇说。

  (本报记者彭凡珊汤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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