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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的物业费纠纷案

时间:2015-07-02 11:27  来源:物业社区  作者:_  点击:

  2004年11月,原告某物业公司找到周律师称:被告刘某系某小区西区12#楼331号业主,其于1997年8月15日入住并与原告订立入住合同。被告刘某入住后不久,其房屋就由被告贺某使用。长期以来,原告一直按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而被告除交纳了水、电、暖气等费用外,对1998年9月至2004年11月共计75个月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2036.50元拒不交纳;另外,由于被告长期拖欠物业费用,其已产生滞纳金5387.1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物业费,均遭无理拒绝。原告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周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决定代理此案并很快书写诉状提交法院。

  被告接到传票后,遂动用省市电视台、报刊等多家媒体进行倾向业主的报道,一时间,关于原告物业管理不到位的报道铺天盖地,甚至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客座法学专家也声称:原告没有资质,无权收费。开庭前,被告又动员小区住户50余人到法院“示威”,给法院施加压力。这也情况都使得原告极为被动。庭审中,被告方提出:1、原告没有物业管理资质,没有资格收取物业费。2、原告没有对小区进行管理3、原告绿化不到位。4、原告长期以来没有向被告收取费用,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代理律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一一驳斥。

  代理律师指出:首先,原告有资质。原告在领取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期间需要是否进行资质年检,是政府行政管理范畴的职能,与本案的民事债务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资质未年检原告没有过错,而是行业主管部门近年来未进行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而且主管部门已经认定“XXX物业公司未经年检,不影响其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这证明了原告主体资格完全合法。被告称原告没有资质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其次。原告接管小区以来一直对小区进行管理,从未间断。原告为被告代扣、代缴水电费就是明证。不仅于此,原告一直为小区提供保安、绿化、清洁、公共设施维修等全方位服务。被告称原告未管理小区与事实不符。

  再次,无论是从政府委托文件还是从原、被告所定合同中均找不到关于与原告绿化应达到某一标准的文字,也就是说对原告的绿化工作并没有硬性标准的要求,据此,从逻辑上讲,根本不存在绿化不达标、不到位的说法。

  最后,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一,原、被告所定合同没有履行期限合同至今仍在履行且从未间断;原告每年在小区四个收费处张贴缴费通知,向小区住户通知收费。此为诉讼时效中断。值得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这一主张是被告提出的,根据法律规定,谁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由谁来举证。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这一主张。

  总之,被告的抗辩是前后矛盾的:一方面称原告无资质(无资质即无权利),另一方面又称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也就是有权利,只不过是丧失了胜诉权)。这两个抗辩是相互矛盾的,是不符合逻辑的。根据形式逻辑不矛盾律规则,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判断至少一假(只可同假但不可同真)。代理人认为,被告上述两个抗辩理由全是假的,都是不能成立的。

  经过激烈的争论,在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后,法院最终做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036.50元,滞纳金5387.12元。

  这起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的物业纠纷,终于有了是非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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