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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失火消防栓无水 数十万财物损毁物业被告

时间:2015-07-07 08:56  来源:贵州都市报  作者:_  点击:

  

遇火灾后,业主家里一片狼藉。 
 
事后,一名女记者采访时发现,小区31栋的消防栓里还是没有水。

  石仁均本报记者张斌 摄影报道

  家里发生了一场大火,家人赶回家发现后想要灭火,却发现消防栓里没有水,导致大火燃烧了近2个小时,家中数十万财物毁于一旦,还连累了左邻右舍。如此巨大损失该谁担责呢?7月1日上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适用简易程序,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住宅起火消防栓没水

  6月5日,家住白云区云环路某小区31栋10层4号的业主陈甚学,委托贵州黔文律师事务所李高章律师作为代理人,将该小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

  在7月1日的庭审中,原告方诉称,2010年7月4日,原告买房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必须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入住该小区房屋后,接受了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并缴纳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2015年1月23日,原告家中发生火灾,原告上高中的儿子中午放学回到家时,发现火刚从自家沙发处燃起一个不大的火团,于是立即闭门到屋外过道上的消防栓处接管子灭火,但消防栓里却没有水。在儿子报警后,消防车来到小区门口,由于消防通道被堵,也耽误了最佳的救援时间。再加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不懂消防常识,把门打开使空气充足助燃致使家中全部物品被烧光。事发后,原告与被告曾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方在法庭上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当庭出示了被告因消防设施不完善和消防栓无水,而被贵阳市白云区消防大队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财产被烧毁的证据。

  在7月1日的庭审中,被告方法定代表人许国庆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由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陈凯出庭。

  被告方代理人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金碧物业公司已尽到了有关消防安全的合同约定义务,原告家中财产被烧毁,其自身有重点的责任和过错。物业公司因消防栓无水已被消防大队作了行政处罚并被罚款,因此不应当再对其进行赔偿,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独任审判员吴冬梅的主持下通过原被告双方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将对此案择期宣判。有关此案的最终结果,记者将继续关注。
 

  律师:物管要为过错负责

  黔山法制网及西南律师之家律师团首席律师、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的谢德华律师认为,业主家发生火灾,如果因物管公司没及时报警、采取断电、燃气等保护措施,以及疏于对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管理巡查延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那么物管公司的行为就违反了物业管理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相应损失。

  本案中,原告所在小区的消防栓因无水,致使在关键时刻不能使用,给火灾扑救造成极大的影响,业主可依法起诉物管公司并索赔。但对于赔偿多少,则根据物管公司的过错大小来进行判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物管公司最多有担五成责的案例。
 

  提醒:业主要及时搜集证据

  假如市民遇到家庭火灾,意欲索赔时,该保留哪些证据? 谢德华律师表示,市民应在灭火后及时对现场拍照取证,搜集侵权照片、影像资料(如消防通道被车辆堵塞、消防栓无水等)、屋内所购买家电物品的票据、公安消防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证明。同时,失火业主应在第一时间向评估机构申请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便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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