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学游泳溺亡 物业担责5成
南都讯 记者申鹏 通讯员黄磊 8岁男童在小区游泳池溺水身亡,男童的父母将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游泳教练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江门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50%,游泳教练承担责任30%,男童父母承担责任20%。
2014年7月,男童父母经人介绍,聘请易某作为男童的游泳教练,学习地点为鹤山市某小区游泳池。7月17日16时许,男童没有等到教练易某到家来接,便自行跑到学习游泳的地点小区游泳池旁,从游泳池旁围栏的一个洞口爬入游泳池内,到娃娃池玩水。
过了一会儿,易某从游泳池侧面的小路向游泳池走过来,在游泳池外见到男童在游泳池的娃娃池玩水,便叫男童到平时学游泳的大游泳池等他,易某便向游泳池入口走去,刷卡进入泳池。男童走到大池边后,自己跳入大池游玩,过了没多久便遇溺水。经诊断,男童已死亡。
江门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事发泳池的管理者和收益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直到男童溺水被救上岸时,救生员才知道发生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易某没有教授游泳资质,还叫男童自己到大泳池边等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父母应重视对子女的监护职责
该案中的男童是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明知易某无游泳教练员证而仍然放任儿子独自与易某学习游泳,又未在旁监护,致男童没有等到教练即易某到家来接,便自行跑到学习游泳的地点,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故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酌定为20%。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