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在线 >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为免停车费摔了手机 机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时间:2015-07-22 10:32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_  点击:

  到医院就诊时因停车费与医院保安发生争执,过程中手机不慎掉地摔坏。机主郭某将医院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手机损失2199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无法举证是保安抢夺其手机造成手机损坏,应当承当举证不力的后果,故一审驳回郭某的诉求。
 
  2014年11月7日上午,郭某陪同妻子前往中山某医院复诊,在医院东门出口处因质疑收费问题与负责收费的玛丽物业公司(化名)的保安主管廖某某发生争执。
 
  据郭某称,廖某某态度恶劣,郭某不得已他支付了停车费4元,并拿出手机欲拍照存证。廖某某上前,边辱骂边将半个身子探进原告车窗内抢夺原告手机,最终导致原告价格为2199元的手机跌落在地毁坏。事后,郭某报警。郭某认为事后医院未能及时提供监控资料,因此将廖某某所在的物业公司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手机损失219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玛丽物业公司辩称,事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无理取闹,应当交费而拒不交费并辱骂保安员,原告的手机系其在伸出车窗外拍照时未拿稳掉落在地导致损坏。被告医院则认为,廖某某非被告医院的员工,其个人行为与被告医院无关;事发地附近监控探头损坏是客观事实,并非故意而为。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实廖某某抢夺原告手机的证据,且如果廖某某将半个身子探进原告车窗内抢夺原告手机,致原告手机跌落,也应是跌落在车内,而不是跌落在地上。即原告之主张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法院还认为,被告医院未能提供监控资料均非造成原告手机损害的原因,因此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在线留言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