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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案例:楼下维修楼上业主应予以配合

时间:2015-10-09 09:46  来源:蜂巢物业论坛  作者:.  点击:

  相邻关系案例:楼下维修楼上业主应予以配合
 
  楼上住户张先生的厨房卫生间渗水,楼下邻居受到困扰。由物业公司先后6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漏水问题。之后,张先生拒绝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进入自家进行维修。于是,物业公司把张先生推上法院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对物业公司的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物业公司状告住户不配合维修
 
  张先生是朝阳物业公司直管公房的承租住户。物业公司状告张先生的理由是,1997年7月,张先生对所居住的10-3室装修后,楼下邻居反映10-3室向下漏水。物业公司先后6次维修,但该室卫生间与厨房的隔断墙处仍向下渗水。 物业公司于1998年7月要求进入10-3室再检查维修,但张先生提出“方案由我确认、承诺今后不再需要维修”等前提条件。因张先生的条件不合理,物业公司未能同意,张先生一直拒绝维修人员进入10-3室,使检查维修无法进行,漏水问题没有解决的机会。物业公司认为张先生设置前提条件拒不配合,对维修工作造成妨碍,请求法院责令张先生停止妨碍、提供维修人员进入10-3室的方便、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住户称:拿出施工方案方可“准入”
 
  张先生讲,我家装修后房管所告诉我楼下邻居反映漏水,我当即同意维修。此后的1998年3月至7月,物业公司先后6次进房检查维修,都是在我配合下实现的。因物业公司多次施工没有解决漏水问题,我提出:物业公司必须提出合理施工方案在双方同意后在我方监督下实施,且必须保证今后无需再行维修,否则不能同意物业公司人员进房施工。
 
  住户反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张先生当庭提起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张先生称,在自家装修前已有居民反映漏水。我家装修并无不当之处,房屋持续漏水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施工不当所致。在1998年3月第一次施工中,应物业公司要求,我花费256元购买了材料,负担了维修人工费300元。每次施工都造成我家生活不便,在生活上、精神上均受困扰,并导致中风患病。而物业公司6次进房检查维修都没有发现漏水真正原因,每次都是重复施工。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人工费350元、材料费256元及工资损失、医药费、精神损失等1.4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张先生反诉理由不成立
 
  物业公司针对张先生的反诉作出答辩:张先生在装修中,不适当地更改了坐便器,后来又在卫生间与厨房隔断墙上凿洞供洗衣机管通过,造成漏水。由于张先生不同意物业公司对管箍等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物业公司没有机会发现管箍状态,只能对卫生间多次做防水处理,已处理的部位均不再漏水。因此,物业公司的维修是有效和必要的。
 
  法院认为住户应配合维修工作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该楼所有人及管理人,对该楼及各住户房屋的状况、设施负有管理、维修职责,各相关人员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时应予配合。张先生在装修后楼下住户反映漏水,张先生对漏水负有一定责任,应积极配合此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张先生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施工水平、工作态度的意见应由正常途径处理,以此为配合义务设置障碍并坚持前提条件是不妥的,导致了相关工作停滞、构成妨碍。同时,物业公司应妥善行使职权、认真核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扩大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物业公司的第一次维修杜绝了10-3室卫生间其他部位漏水,有一定效果。但在此后5次检查维修机会中,对管箍问题未做考虑及检查,确属工作失误。由于10-3室仍有向下渗水现象并影响了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配合、进入10-3室修缮管箍是合理的。而张先生所负担的第一次施工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是解决漏水现象的有效必要支出,但张先生对因配合物业公司第二次至第5次施工的误工损失的赔偿要求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为物业公司施工人员进入10-3室提供方便,不得妨碍施工人员正常、独立操作。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第4日起,进入10-3室维修,此项工作由物业公司派遣人员担负费用,在15日内完成。同时,物业公司补偿张先生误工损失300元。
 
  【点评】
 
  本案中,虽然物业公司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我们不难发现,案件双方矛盾激化的最根本原因是由于物业公司所技术力量不到位,多次修缮无效,给住户带来一定的麻烦与困扰所造成的。目前,住宅小区内相邻房屋之间的公共设施损坏造成渗漏水的情况时有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处于矛盾处理工作焦点,不仅需要与业主或住户保持良好的沟通,更重要的是保证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维修服务,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化解矛盾,为此,物业公司应加大力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避免因技术力量等自身的客观原因而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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