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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骑车腿摔伤 物业服务欠缺应赔偿

时间:2015-10-16 10:01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_  点击:

  日前,顺义区148热线接到一个关于损害赔偿的咨询电话。北京某小区业主刘某在小区内骑车,当经过横在道路中间的浇水用的胶管时,不慎被绊倒,车倒人翻,手掌被划破,小腿也受伤。事后,刘某到物业投诉,要求赔偿医药费、自行车维修费等损失。物业负责人接到投诉后,认为刘某摔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认为物业在对小区进行维护的同时,应该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小区业主的出行便利和人身安全,但心里也拿不准法律规定,这才拨打了法律热线。
 
  接线律师指出,该纠纷责任归属适用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物业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是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特别责任条款规定的实质内容一是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二是有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如果这两点都有,那么施工人员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点,施工人员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该纠纷中,物业人员在浇水作业中将胶管横于路中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业主损害,物业自然难以推脱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崔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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