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用房被私卖 业委会起诉开发商索回48万
现在小区都配建有物业用房,这个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财产却被开发商私自卖了。长江日报记者昨日获悉,光谷的新嘉园小区业委会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院,成功索回了90多平方米物业用房共计48.08万元的损失。
新嘉园小区是一个有10多年历史的小区,2010年小区第四届业委会成立后发现,小区的物业用房被开发商卖给了私人,物业为此搬到车库办公。而在2005年开发商向业委会交接过程中,明确应移交小区物业用房面积为96.16平方米。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小区业委会于是向房管部门反映开发商私卖物业用房,房管部门调查后确认,小区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在小区配置物业用房,责令开发商改正,向业委会提供符合规定的物业用房。可开发商一直没有落实,业委会由此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法院查明,新嘉园小区96.16平方米物业用房,于2010年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被开发商作为房屋尾盘卖给了个人,法院认定新嘉园业委会的物业用房被开发商无权处分,业委会作为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按照当时售价,法院判决开发商向业委会赔偿48.08万元损失。(记者 马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