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坠落事故造成人员受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66岁的张女士家住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一次在与儿子搭乘电梯时,母子二人突然遭遇电梯急坠事故。对此,物业公司则不认可电梯故障。因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母子二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及精神损失。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朝阳法院获悉,法院认定物业公司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了张女士母子的全部医疗损失。
据张女士二人回忆,今年4月26日14:45左右,其二人在5层乘坐电梯,电梯突然发生坠落事故,从5层坠落至3层,电梯门也被撞开。二人当即出现头晕、头痛、发抖、四肢冰凉、两腿发软、哆嗦、抽筋等症状,心脏极度难受。事发后,二人立即致电物业公司,此后3名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了查看,但对瘫坐在地上的二人却不闻不问。
二人表示,由于坠梯时张女士距离电梯墙壁较近,在坠梯过程中手扶墙壁,因此伤势较轻,孙先生位于电梯中间,未能抓扶到任何东西,故受伤较重。当天,经拨打120急救电话,二人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头胸腹外伤,张女士花费医疗费179.53元、孙先生花费医疗费4127.8元。事发后,原告晚上常做噩梦,心脏也有疼痛等不适,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
张女士二人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负有相应义务,其应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并在出现人身损害时,及时给予救助。为此,张女士二人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二人医疗费共4307.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2500元。
物业公司则称,事发当天,接张女士二人电话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电梯运转正常,而张女士二人则坐在一层台阶上,身体也无异样。经该公司及电梯厂商分别检测,均未发现电梯故障,且电梯厂商表示,如发生坠梯事件,电梯应停在坠梯位置,无法继续运行。因此,该公司不认可事发当天出现了坠梯事故,亦不认可张女士二人因此受伤,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张女士二人除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物业公司电话以外,还在15:05分拨打了110报警。太阳宫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了现场。根据110接处警记录记载,报警原因为“乘坐电梯时电梯发生故障后身体感到不适,同物业商谈看病一事发生纠纷”。
事发次日,中日友好医院为孙先生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孙先生伤情临床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头胸腹外伤”。
庭审中,法庭询问物业公司,涉案电梯中是否有监控设备,能否提供事发时电梯内的监控录像。物业公司称有监控设备,但事故发生前监控设备即已损坏,因此无法提交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张女士母子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经过来看,打电话联系物业公司、报警协调处置纠纷、前往医院就诊并如实陈述就医原因,这些处理方式符合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做出的反应。相反,作为物业管理责任方的物业公司,却无法提供电梯内监控的内容及电梯内监控损坏的证明,这使得法院确信张女士母子陈述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依法认定张女士母子主张的坠梯事实成立。
被告作为维修养护小区内电梯的责任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女士母子主张的医疗费,有有效证据佐证的,依法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孙先生、张女士医疗费4127.80元、179.53元。宣判后,张女士母子及物业公司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