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协助物业收缴500多万元欠费 物业公司缘何要把业委会告上法庭
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不愿缴纳物业费,导致小区管理陷入恶性循环。为了改善小区环境,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由业委会负责帮助物业公司收缴所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拿出一定比例的物业费给业主委员会用于小区基础设施改善。在业主委员会的努力下,业主所欠的500多万元物业费陆续进账,但事后物业公司仍旧对小区疏于管理,业委会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面对这种情况,物业公司一怒之下,以双方签署的协议有失公允将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院。 江南时报记者 张旭
诉讼
业委会协助物业收缴欠费反成被告
“南京天润城九、十街区业委会帮物业催收物业费还被物业公司给告上了法庭!”昨天,在南京一家知名社交网站上,一条这样的帖子引起了广泛关注。物业费在很多小区都存在难收的窘境,作为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出面帮助物业公司收费,怎么又会被物业公司给告了呢?
昨天下午,记者从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一份诉状上看到了该公司状告业主委员会的内容,诉状称2007年7月,原告与开发商南京天华百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天润城城第九、第十街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原告成为天润城第九、十街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依据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长期以来该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很低,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
诉状上称,2014年4月,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方)成立后以发动业主不交物业费相要挟,逼迫原告方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费缴费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必须拿出部分物业费,用于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协议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账户汇入物业费339616元。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属于物业的共有设施建设,国务院令《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均规定专属维修基金支付,但被告强迫原告支付上述费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导致原告的经营困难。双方所签署的《前期物业费缴费协议》对于原告来讲明显不公,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费缴费协议》,退还原告物业费339616元。
缘由
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曾签署清欠协议
昨天下午,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对于该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委员会的诉求,南京浦口区法院已经受理,并向被告下发了传票。这起蹊跷的案件到底是怎么酿成的?昨天傍晚,记者采访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钱主任。
据钱主任介绍,该物业公司进驻他们小区后,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小区里脏乱差问题非常突出。“除了简单的保洁工作之外,基本上没有达到物业管理要求,导致小区里杂草丛生,环境日益恶化,业主们在多次投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组织志愿者给小区花坛除草。”钱主任称,这种迫不得已的维护小区环境的举措,当时受到了多家媒体的关注,一时间该小区也成了物业管理问题的热门话题。
媒体的相继报道,也没有让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从2009年开始,小区部分业主以拒缴物业费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表示抗议。在这种僵持的情况下,2014年在小区业主的呼吁下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在调查物业公司管理问题的时候,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业主从2009年到2014年这几年的时间里,物业费缴纳的比例只有8%。这种低比例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也严重的影响了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为了让这种恶性循环得以改善,经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签署了《前期物业费缴费协议》,协议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助物业公司收缴业主所欠的物业费,为了改善小区的环境设施,物业公司必须从所收缴的物业费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给业主委员会,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而物业公司必须要做好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根源
服务质量差,业主们要炒掉物业
协议签好后,业主委员会立即根据协议展开工作,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内,业主委员会帮助物业公司收缴了500多万元的物业费。根据协议,物业公司按照比例拿出了339616元物业费交给业主委员会。
钱主任说,业主委员会在拿到这笔钱后,根据小区的需要,为业主们办理了门禁、修缮了围墙,小区的环境得到了改善。然而,物业公司自从给了业主委员会这笔钱后,对小区疏于管理,服务质量再次下降,业主们对此非常不满,尤其是那些按时缴物业费的业主,把责任怪罪在业主委员会的身上,认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合伙欺骗业主,一时间业主委员会也陷入了舆论的漩涡。
对物业公司的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业主委员会多次与其洽谈,希望该公司能改善服务质量,但是该公司仍旧置若罔闻。无奈之下,今年8月份,小区召开了全体业主大会,最终做出决定,2016年的小区物业管理将重新进行选聘,要让有管理能力的物业公司来对小区进行管理。
为让选聘物业公司公平公正,业主大会决定向多家物业公司发出邀请,数十家物业公司踊跃报名。对于现在为小区服务的这家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还主动和他们洽谈,只要他们能改变现有的服务水准,该公司仍旧拥有优先选聘权。遗憾的是,到选聘报名结束,该公司也没有任何回应,反而就在小区准备聘请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一步实施选聘工作的时候,却将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院。
律师
双方协议属合法约定
“前期物业费缴费协议是双方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制定的协议,并不存在所谓的胁迫,因此这份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钱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物业公司的管理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也代表业主多次要求其进行整改,但是对方并没有诚意进行改正,在业主重新选聘小区物业的时候状告业主委员会,目的很明显。钱主任表示,“小区选聘有管理能力和能管理好小区的物业公司不会因此中断!”
关于状告业主委员会一事,昨天晚上,记者和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对方以领导很忙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物业公司以双方签署的协议有失公允而状告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是否支持?记者采访了南京众胜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他认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署的《前期物业费缴费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目的是为了改善小区的环境,提高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服务质量,这符合小区的利益,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份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上,公正合法。对于原告提出是在被告逼迫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法律上是不会支持的。“也就是说你认为是不公平的协议,你可以拒签,既然你认可了当时的协议并签字履行了协议条款,这份协议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