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就没有投票权?
不交物业费,就没资格参加小区投票,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最近,南京一个小区的业主为这事发生了口角。现代快报记者采访发现,类似规定在南京其他小区也出现过,但这个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还存在一定争议。
现代快报记者 马乐乐
事件
不交物业费被剥夺投票权,有人不答应了
最近,河西的欧洲城凯旋丽都小区有业主反映,部分业主不遵守业主规约,明明没有投票权却非要参加投票。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个小区即将针对物业管理方面的一些事项举行业主投票,不过按照该小区去年通过的业主规约,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参加。
凯旋丽都的业主规约中明确提到,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没有投票资格。
按照这个规定,小区有不少业主不具备投票资格。“明明他们没资格,但是此次投票前,他们却站出来表示不同意。”这位业主表示。
不过,在短暂的口角之后,事态很快平息。有小区业主表示,邻居们很快达成妥协,最终所有业主都有了投票权。
声音
正方:这样的规定合理合法
不交物业费就没有资格参加小区投票,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现代快报记者采访发现,这个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江宁的江南文枢苑小区,通过业主规约,明确将物业费与投票权挂钩。小区业委会副主任赵健,同时也是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我们小区可能是南京第一个把这条规定加进去的。”他介绍,早在2010年小区就通过业主大会表决,规定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停止一切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无权向业委会投诉物业的服务。“我们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你没有履行交物业费的义务,自然就丧失了投诉物业的权利。”
在赵健看来,将物业费与投票权挂钩,有明确的依据。住建部[2009]274号文《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20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他说,按照住建部的这个规定,是可以限制欠缴物业费业主的投票权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是属于小区公共事务的事项,不违背上位法的,都可以规定。”
他还举例说,比如有的小区通过规约给群租房设置门槛,要求多交物业费,这都是可以的。
反方:漏洞不少,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将物业费与投票权挂钩的规定过于严苛,不符合法律精神。
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明文说,小区事务的投票权,是基于业主本身的物权而获得,物权是业主的基本权利,而物业费则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债权关系,很明显物权的地位高于债权。“用债权的关系来限制物权,这在法律上可能说不过去。”他认为,如果发生此类的法律纠纷,即使是大家通过的业主规约,也可能不合法。
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物业人士则指出,简单规定欠缴物业费就没有投票权,存在不少漏洞。“比如说,由谁来判定欠缴物业费?曾经欠缴的算不算?在业主大会公告之后补缴的算不算?因客观原因比如人在外地而没有缴费的算不算?”他认为,正是因为存在这些漏洞,如果简单规定很可能会出现疑问。他说,如果业主规约实在要对此“立法”,那么应当完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