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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被盗物业是否有责任?

时间:2015-11-25 11:27  来源:佳木斯日报  作者:_  点击:

  案件回放

  2014年,陈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了一楼的房屋,装修前陈女士因防盗问题与物业协商是否可以安装室外防盗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答复说因为小区统一管理,安装室外防盗网影响美观,不允许安装。入住后,陈女士担心发生盗窃事件再一次找到物业,管理人员仍然不同意,没过多久,陈女士家里遭窃,可以认定的损失为貂皮大衣一件、笔记本电脑一台,陈女士认为物业不允许安装室外防盗网是失窃的主要原因,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该小区物业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收取二级管理相关费用,但是在陈女士到派出所报案后,民警在小区内并未发现摄像头,仅在小区大门口设有一个摄像头,无法调取相关录像,导致侦破工作无法进展,至今未破案。《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对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上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承担责任的比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确定,致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物业服务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小区物业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与业主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小区物业没有依约在小区内设有监控,导致此案件发生后无法调取相关证据,影响侦破进度,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公安机关不能破案,造成陈女士家中物品被盗受有损失,小区应承担公共设施不到位的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在履行物业合同中存在违约情形,其应给予陈女士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小区物业赔偿陈女士30%的损失,而陈女士在家中有人的情形下被盗,自身也缺乏安全防盗意识,自负70%的责任。(作者系桦南县法院民一庭助审员里芊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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