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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最高赔偿20%

时间:2015-11-25 11:38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_  点击:

  案例分析:物业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最高赔偿20%
 
  公司扣员工工资,是否可以无限度?“我每个月工资才2500元多,但公司扣除了我1000多元的工资,这样合理合规吗?”近日,陈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去年曾在株洲市宏达物业有限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工作内容是开环卫车,但去年8月和9月,公司每个月发给他的工资仅是1300元左右,两个月分别扣了1000多元。
 
  问题:工资被扣近半,不合理
 
  “根据进入公司时签的合同,我们每月工资大约为2500元,去年8月和9月只分别领到了1300元左右。扣罚部分相当于50%左右。”陈先生出具了当时他工资卡的账单明细及部分加盖有公司公章的考核明细通报。
 
  一份考核明细通报显示,2014年8月,陈爱平因停车超时,被扣4分,罚400元;其他扣13分,罚130元。
 
  “罚款这里总共也只罚了530元,但我当月只领到1300多元工资,其他扣罚在哪里?”陈爱平同时认为,这样扣罚违反了国家规定。
 
  公司:扣罚有依据,但将减半
 
  当日,记者联系到上宏达物业一罗姓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处理此事,相关材料全部已提交给株洲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环卫车作业时出现停车超时等问题,主管部门会对我公司进行罚款,我们也有针对员工的相应处罚措施。”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员工每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加班费等,每月一般约是2000多元,但扣罚部分也是根据公司明文规定执行的,且都进行了公示
 
  目前,宏达公司已先行决定减半扣除陈爱平去年8、9月份的违规处罚款,确保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的20%。
 
  法律条文:劳动者给公司造成损失,最高处罚不可超工资的20%
 
  本报法律顾问、北京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易露认为,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制定、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易露认为,20%的基数,应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基本工资,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基本工资,则可参照相邻月份所发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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