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物业费 不满服务是重要原因
本报讯 业主不交物业费而引发的物业纠纷诉讼,占据着法院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大头”。业主不交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物业服务不满。昨天上午,丹徒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典型特点。
会上通报,今年截至12月5日,丹徒法院共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43件,结案117件。在审结的案件中,判决14件,调解28件,撤诉74件,以其他方式结案1件。无论是从今年还是从往年的情况看,判决率都较低,调撤率尤其是撤诉率较高,后者近几年均保持在50%以上。
在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物管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梳理案件,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中,大部分指向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达标,这一抗辩理由占到案件总数的70%至80%。
基于这一点,丹徒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糜茂国认为,物管公司直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可能会使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隔阂进一步扩大,并不是解决欠费问题的最佳途径。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还有着独特的难点。法院民一庭庭长步跃刚告诉记者,在一些业主因为自身财产损失而起诉开发商及物管公司的案件中,往往需要区分是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有问题,还是物管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在审判中,上述问题有时还相互交叉,难以厘清。更复杂的是,业主以此为理由拒缴物业费,又会让双方的矛盾变成“死结”。
丹徒某小区业主张昊(化名)住在顶楼,楼上有一个阁楼,与露天平台相邻,露天平台与阁楼之间有个气窗,张昊一家可以从气窗进出平台。去年的一场大雨,因平台上的下水管堵塞,雨水从气窗流入张昊家中,造成损失,张昊便将开发商及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调查中发现,早在2009年,张昊家中曾因这段管道被堵塞而造成损失。而在本案中,张昊起先以为是房屋质量问题,于是起诉开发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昊无法举证自己的房屋浸水是房屋质量或是设计存在问题,同时,张昊在平台上堆积了一些杂物,还种上花卉与蔬菜,客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物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目前,案件还在二审之中。
(王璐丹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