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物业服务应缴物业费
【案例】2013年7月2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物业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胡某向原告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6000元及利息。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于2006年12月5日和2011年12月1日签订了两份时间相继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委托,为南昌市某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张某、胡某系该小区业主,其于2011年10月25日交纳了2008年度的物业管理费1036元后,一直未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多次催讨,但张某、胡某却一直不予理睬。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约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中对每月物业费的缴纳时间无明确约定,故应以每月的最后一天作为计付利息的起始时间。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说法】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邓乐律师认为:订立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诚实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其效力及于被告,原告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条款,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故原告享有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权利。被告享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也有义务依约支付相应报酬,原告一直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违约行为。同时,被告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物业管理不到位,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故被告依法应支付所欠物业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文字整理/新法制报记者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