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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小区内被来访男子杀害 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

时间:2016-01-06 10:13  来源:深圳晚报  作者:_  点击:

2012年10月18日深晚有关报道截图

  两年前大一女生在家门口被男朋友砍死
 
  遇害者亲属诉物业索赔230万元
 
  “搬到小区图的就是安全,你们物业尽了什么安全保障义务?”9月12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坪山法庭内,林宝嫦悲愤难抑。
 
  2012年10月1日,林宝嫦大女儿钟玲冬在小区内被来访男子刘浩杀害,当天在家的林宝嫦和小女儿也被砍伤。因质疑物业处置不当,有保安员赶到后却未上前制止,林宝嫦和丈夫、小女儿将物业及其所属的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30万元。
 
  被告一方庭上辩称,真正责任人是凶手刘浩,物业已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当天,庭审法官以需调阅刑事案件卷宗为由,作出延期审理决定。
 
  原告 难道安全保障就靠监控
 
  原告林宝嫦等人起诉称,刘浩行凶一事,相关事实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为证。根据案件事实,小区物管未能及时发现刘浩持刀行凶,有小区住户看到告知小区保安员后,保安员赶到林宝嫦一家门口,却又未上前制止,
 
  当天,林宝嫦小女儿以要报警警告刘浩,却被砍伤,林宝嫦上前试图抢下刘浩刀具,也被划伤,小女儿至今嘴部仍有一道明显刀伤。林宝嫦说,小女儿“现今还处于恐惧中,见到不认识的人都说是坏人”。
 
  “小区监控拍到刘浩在一楼大厅行凶和进电梯却没有保安及时发现!”林宝嫦法庭上训斥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监控室保安认真负责,如果巡逻保安及时发现并制止,也不可能造成大女儿死亡和小女儿毁容。”
 
  林宝嫦丈夫庭上则表示,物业声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出示的多份证据却是视频监控画面,约10分钟的行凶过程中,“保安哪里去了,难道安全保障就是靠监控”。他认为,因为当天是国庆,物业多数保安均在休假,在岗保安员不足。
 
  林宝嫦2012年10月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介绍,他们是坪山原住民,2010年从自建房搬到东城上邸小区居住,“图的就是小区更安全”。
 
  被告 无有效制止凶杀义务
 
  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上邸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深业物业东城上邸服务中心”)属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业”)。
 
  深业物业和深业物业东城上邸服务中心在答辩状中称,深业物业与东城上邸业委会签订的《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包括“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有“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庭上,被告一方同时介绍,小区中监控摄像头安装情况符合相关标准,保安配备到位,物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也有在公安部门备案。
 
  该应急预案规定,“发现盗窃和破坏事件,立即报警,安全管理员到达案发现场后,在保障自身安全情况下可及时处理,否则监视现场,记住犯罪嫌疑人的面貌、体形、服饰和特征,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
 
  答辩状中称,被告一方与深业东城上邸业委会签订的《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仅约定了通常性的物业服务内容,双方并未签订专项服务或特约服务合同,被告也并非保安公司,“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物业服务相关规范的规定,都无有效制止重大刑事犯罪的义务、装备和能力;也无权强令保安员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与犯罪分子以命相搏”。
 
  被告一方同时表示,因钟玲冬主动将刘浩带入家中,林宝嫦等三人对该事件都存在处置不当问题,而且,林宝嫦为登记业主,而其丈夫和小女儿则只是非业主使用人,后两人无权提起诉讼。
 
  被告代理人表示,“被告已充分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真正应当为此承当法律责任的是凶手。”(深圳晚报记者 颜昭雄 文/图)
 
  庭审焦点
 
  物业处置细节成激辩焦点
 
  2012年10月1日约10时30分,刘浩通过东城上邸7号岗亭进入小区,约10时50分,民警将刘浩控制住,20分钟里物业的处置细节,成为庭审激辩焦点。
 
  1
 
  凶手如何进入小区
 
  林宝嫦介绍,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小区进出口岗亭与业主家有对讲系统,凶手刘浩登记到访林家,但当天,家中对讲系统却未响过。
 
  被告一方称,刘浩当时拨打了钟玲冬电话,而且,因之前刘浩多次送过钟玲冬回家,保安对其比较熟悉。
 
  “业主是我,你们为什么不通知我,人不进来,女儿也不会死。”林宝嫦说。钟父则表示,钟玲冬高中寄宿,周五都是他接送回家,物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刘浩多次送其女儿回家,“就是污蔑”。
 
  被告一方表示,当天岗亭保安熊发勇已离职,目前联系不上。
 
  庭审中,法官询问,是否确实有对讲系统,保安为什么不联络业主确认,被告一方复述上述解释。
 
  2
 
  行凶是否被及时发现
 
  林宝嫦提交的证据显示,警方一份笔录中,有目击者称刘浩与钟玲冬交谈不久即持刀行凶。
 
  目击者是小区另一业主亲戚。他说,10时30分左右,在大厅等电梯时,看到有男女吵架,后来女的喊“救命”,回身就看到男的用刀划伤钟玲冬,又要捂住女的嘴巴,女子挣脱逃跑,但被刘浩按倒。他远远劝说,后来见到男的将女的拉起,两人又返回大厅,他就跑到7号岗亭叫保安。
 
  林宝嫦提交的监控录像截图显示,监控记录下的钟玲冬跑出大厅时间是10时40分46秒。
 
  不过,被告一方庭审中则表示,他们联系不到目击者,希望法官核实其说法。而且,物业监控室24小时都有人值班,当天值班员也在岗。被告承认,事后回看大厅监控,大概可以看到行凶男子有拿着刀。
 
  3
 
  发现有人行凶值班保安做了什么
 
  在警方笔录中,保安符成亮说,因目击者只是说“有人打架”,他没拿警棍就跑去了解情况,同时用对讲机通知增援。
 
  符成亮说,赶到大厅没看到人,同事于晓东也赶到,两人跑到二楼,看到一持刀男子在业主房间内,“于是我就大声喊‘你干什么’,那名男子见我出声后,拿着刀向门外走,因为当时我什么也没有拿,于是我就退回消防通道那里”。
 
  于晓东同样没带警棍,他解释,自己在地下室值班,一般没带警棍。于晓东随后跑回7号岗亭拿警棍,符成亮则称赶到宿舍叫人。
 
  林宝嫦说,到场保安员转身离开后,刘浩在二楼角落处继续砍钟玲冬。
 
  被告一方庭审中则表示,保安员符成亮、于晓东等均已离职,也未到庭作证,希望法官核实上述笔录真实性。
 
  案件回顾
 
  2012年10月1日,坪山新区东城上邸小区内,18岁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一新生钟玲冬被刘浩持刀杀害,钟玲冬妹妹和母亲为制止刘浩行凶,也被砍伤。
 
  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浩此后上诉,2014年5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浩与钟玲冬2006年在网上相识,2012年9月底,钟玲冬提出分手,事发当天,刘浩和钟玲冬在钟玲冬所住楼房一楼大厅见面,交谈未果后,刘浩持刀威胁,遭拒后砍伤钟玲冬,钟玲冬逃跑又被捅多刀,刘浩后挟持钟到其家门口。钟玲冬因失血性休克及脊髓损伤联合致死。原标题:大一女生家门口被男朋友砍死 亲属诉物业索赔2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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