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提前撤退不交收益分成 业委会法庭上讨回31.8万
约定好停车费要分成,物业公司却从未履行,位于武昌区丁字桥的某小区业委会向法院起诉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索赔小区停车场的收费所得38万元。昨悉,法院最终判决业委会31.8万元公共收益。
2012年,该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双方就约定好,物业公司管理期限三年,小区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公共部分、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给该物业公司管理,上述经营收入(包括停车收入、广告收入等)由双方按比例分配,其中停车费的60%和其他收入的50%归物业所有,停车费的40%和其他收入的50%归小区业委会所有。
该物业公司干了两年就准备终止合同,退出小区。在服务期间,小区的平面停车场和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均由物业收取停车费。按照小区业主拥有的车辆计算,两年停车费合计95万元。按照约定,其中40%即38万元,应属于小区业委会所有。除了停车场的收益之外,物业还收取小区的广告费和临时停车费等费用,因物业拒绝提供上述收费凭证而无法统计。
小区业委会多次向物业催要停车费所得,而物业一直拒绝。无奈之下,业委会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根据法院审理,扣除物业公司提出的为小区花费的公共开支小区监控5万元、电梯7千元,以及办公费用5千元后,物业公司应当返还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收益共计31.8万元。(记者林慧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