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负有哪些安全责任,业主家中被盗是否承担责任?
业主家中被盗是否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百旺家苑业主王先生起诉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驳回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家中被盗损失21500元的诉讼请求。业负有哪些安全责任?请看下文。
业主家中被盗 起诉物业赔偿
2007年1月1日下午,王先生家人发现家中被盗,遂报警,警方认定为入室盗窃。王先生家中装有无线报警装置,系开发商安装,同华特物业公司中控室相连,但王先生未就案发当时中控室是否收到报警提供相应证据。
王先生是北京市海淀区百旺家苑美林泉的业主,2007年1月1日16时许原告的妻子发现家中被盗,遂即报警,马连洼派出所出警后经勘验现场发现101室北面厨房窗户被撬,经清点物品,丢失现金2000元及裘皮大衣一件价值19500元。王先生家安装了无线防盗报警系统,但华特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警情,是有过错的。因此王先生起诉要求华特物业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共计21500元。
原告认为物业失职 被告却说没有义务
王先生说,华特物业公司系原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百旺家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华特物业公司应根据小区实行封闭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和维护秩序的管理服务要求,实施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和查验等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工作;并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服务等条款。现原告家中失窃,华特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安保义务。
被告华特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与王先生之间不是财产委托保管关系,业主家里私有财产被盗,不属于被告公司负责。作为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协议,负责公共设施的维修保管,不包括业主的私人财产。被告公司在小区设有门岗、巡逻人员和监控室,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王先生家里被盗,数额也无法确定。综上所述,被告方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请。
法院查明后宣判 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业主家中被盗,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之承担,需考虑物业服务合同有无财产保管服务或物业管理企业就业主家中被盗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配置安全防范设备。
本案王先生家中被盗,已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华特物业公司作为王先生居住百旺家苑美林泉之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就安全服务之范围,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楼宇保安服务、消防管理服务,业主家庭财产之保管则不在其列。华特物业公司提供了保安巡逻、安全监控等相应安全服务,同时王先生家中被盗,亦未能证明华特物业公司之中控室是否曾接收到无线报警系统之警报信号。故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特物业公司在王先生家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另王先生家中被盗财物种类数量亦无法确定。现王先生要求华特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费21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王先生要求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5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