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法不责众跟风拒交物业费败诉
戚某以“法不责众”,跟风拒交物业费败诉案。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住在某路8000弄某居70号601室的房屋,按物价局核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每月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人民币0.50元,被告房屋有86.43平方米,每月管理费为43.22元。被告自入住起仅支付3个月的管理费,从2006年5月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被告还拖欠管理费1,512.70元。为此,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512.7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501.05元。
被告戚某辩称:被告不交纳物业费有四个原因:……2、物业公司涉嫌暴利。物业公司每月收入约15万元,但成本很低,雇佣的员工工资都很低。为什么许多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就是因为物业管理费不合理,如果法律支持物业公司,就是法律有问题,法不责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不是公平交易,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认为物业公司涉嫌暴利,则不属法院处理范围,被告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律师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在物业费缴纳的问题上并不存在“法不责众”的问题。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业主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在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法定义务。
持有这种观点的业主需要纠正一个认识误区:缴纳物业费并不代表对物业公司服务的认可。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合法形式要求物业公司提升、改善服务,甚至有权利更换物业公司。而业主如果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在行使上述合法权利时会受影响,最终受损的仍是自身利益。
【实例参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2737号《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