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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临时停车被锁 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时间:2016-01-23 09:4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_  点击: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车辆被锁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用的50%,共计5928.5元。
 
  2015年4月5日,方女士去住在中远两湾城小区的朋友家玩,并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内。因喝了点酒,方女士当天没有将车开走。4月7日晚,方女士取车时发动车辆,发现有异响并且行动受限。方女士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左前轮上挂了铁链条锁和一把挂锁。方女士找来物业保安,保安见车辆外观并无大的损伤,提议让方女士倒车来方便开锁。但方女士担心因为再次移动车辆会损毁车辆,因此叫来了拖车,并拖至4s店维修。经检查发现,因车辆被锁前行导致左前制动钳、制动钳的支架、制动钳的合体、龙骨、橡胶阀损坏,产生了1万多元的维修费。因与中远物业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方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远物业辩称,该小区业委会公约规定未经许可的外来车辆不得过夜停放,并且在停车证上载明了“外来车辆不得在本小区过夜、过夜上锁并需支付开锁手续费50元”的字样,另外还在方女士被锁车辆车窗前放置了一张告知单,告知开锁的联系方式。方女士取车时,该告知单不翼而飞。
 
  法院审理认为,住宅小区系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性的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小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合法形式决议形成小区内部事务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人基于物业合同的约定及小区内部决议的相关事务管理办法等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外来人员及车辆对此应给予尊重。该案中,方女士驾车进入中远两湾城小区,亦应尊重、遵守该小区的秩序,接受小区的管理。而关于过夜车上锁事宜在原告进入小区时领取的停车证有告知,方女士因未仔细阅读而不知晓,存在疏忽大意。其次,方女士作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启动之前没有按照安全驾驶规范例行检查车况,未及时注意到车辆被锁情况,欠缺安全驾驶意识。再次,中远物业根据小区管理规定对无证停放过夜车辆上锁,但仍应注意不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将车轮锁住会产生潜在危险,中远物业理应给予方女士充分的告知和提醒,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是,除了方女士进入小区时出示的停车证上有相关较小字体提示不得过夜停车的告示外,中远物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对原告进行充分、有效的提醒,存在告知不充分、提醒不到位的过错。因此,对于方女士所受财产损害,双方均存在过错,酌情确定由中远物业对方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施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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