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涨停车费被判无效
法院认为,车位费调价应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
新闻回放: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小区停车费从70元/月提高到120元/月,不同意涨价就不让车进小区……日前,沈阳市铁西区示范和平家园小区的500户居民,就此将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首次报道题目:《擅涨停车费业委会和物业成被告》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主任记者李子平)昨日记者获悉,沈阳市铁西区示范和平家园业主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一案,日前已经一审宣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办法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位费调价事项应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情况下,无权与物业公司对车位费调价事项进行约定,故二被告签订的《示范和平家园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第二十条中关于“车位费价格由原来70元/月调整为120元/月”的条款无效。
业主杜维栋和郑韶君表示,尽管涨价条款被判无效,但一审判决公布后,21日下午,有车业主进入园区时一度被物业阻止,后经据理力争,一个半小时后才给放行。
“尽管赢了判决,但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之间,两者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仍未理顺,居民要想通过自治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仍然有一段路要走。”曾多次为本案奔走的业主周先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