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业主在小区内摔伤 物业公司需担责
大年三十,本该一家团聚,可在刘峰踏进父母所住楼单元门的那一刻全都改变了。作为非业主,在小区内意外摔伤,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
刘峰是个残疾人,右腿装有假肢,行动不便。2015年大年三十,刘峰和女儿回到位于乌鲁木齐新市区新医路诚信花苑小区的父母家准备过年。拉开父母所住楼的单元门,一脚踏进去,不料脚下一滑,躺倒在地。
家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刘峰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经诊断为右侧股骨干闭合型骨折。前后共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出院后,刘峰回想事故发生当天,如果楼道地下铺设有地垫等防滑设施,或者在醒目位置有明显提示,自己也不至于摔伤。这一切都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物业公司应当进行赔偿。2015年9月,刘峰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焦点】
物业公司的职责是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那么,刘峰只是来父母家串门,并非该小区业主,发生了意外,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拉理】
刘峰的姐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的义务,事发当时,地面湿滑,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致使刘峰遭受人身损害。
物业公司相关责任人则认为,刘峰不是该小区业主,且该公司在公共服务方面没有任何瑕疵和缺失,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刘峰摔伤的根本原因是他自己疏忽大意。”该负责人称。
去年9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物业公司和刘峰分别承担20%和80%的责任。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12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责任该如何划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不仅得对业主负责,对非业主使用人也应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案中,小区楼道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刘峰遭受人身损害,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刘峰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身有残疾,右小腿装有假肢,却未拄拐杖等辅助性器具行走,其在楼道内摔伤主要是自身缺乏安全意识所致,故在此次事故中承担80%的主要责任。(本文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