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物业费由谁承担?
市民:我于2015年11月将某小区的商品房租给了现在的租户,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双方没在合同里约定物业管理费由谁交付,也没有口头约定。现在物业公司多次催我缴交2015年11月份起至今的物业管理费。我跟租户说让他交费,他说当时没有约定,以为是我负担这笔费用,现在不同意交费。请问出租房的物业管理费应由谁交?
答: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条款,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行使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由于租赁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物业费需由租户缴交,而物业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由业主来缴交,故除非租赁合同中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否则本案的物业费仍应由业主(出租方)来缴交。
施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