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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燃放爆竹引燃汽车 物业服务有瑕需赔偿

时间:2016-03-08 10:04  来源:渤海早报  作者:_  点击:

  停在小区里的汽车被烧了,物业没有配备灭火器,但仍接水帮助救火,业主按月交付车位费,但费用中不包含车辆的保管费,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该担责?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判决赔偿业主经济损失2万元。
 
  春节期间,宋女士的爱车在小区燃放爆竹集中时段被引燃。宋女士见状,立即和邻居一起用车载灭火器灭火,物业公司并未配备灭火器,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用水桶接水灭火。随后,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车辆已经被焚毁严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分析,要想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宋女士的损失,首先应该明确物业公司是否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物业合同义务,以及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 “居民住宅的管理人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可见,物业公司配备灭火器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车位划分得十分混乱,许多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小区的另一个消防通道的大门更是被物业公司堆放的杂物堵塞。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时,根本不能接近起火点,致使延误救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等到消防人员将火扑灭时,车辆毁损十分严重。物业公司抗辩称,物业公司未配备灭火器,不违反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义务仅为报火警,配合消防人员救援,不能要求物业公司向每户业主发一个灭火器。因此,安刚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违反了国家规定和天津市地方规定,应该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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