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遭遇电梯坠梯 索赔不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治报记者 徐荔
去年7月的一天,马先生下班回家乘电梯,没想到电梯运行一段后突然发生震动,接着就直线滑落,马先生在电梯里摔倒。事后,马先生感到身体不适去就医,被诊断为椎间盘突出并在家休养。马先生认为,电梯故障导致自己受伤是由于物业公司不作为,因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近2万元。日前,嘉定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居民摔伤状告物业
今年2月,嘉定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家住嘉定区的马先生状告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导致其受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6万元。
据马先生说,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6点左右,他如往常一样下班回家。马先生所住的居民楼有18层,平时他都习惯搭乘电梯,那天也不例外。当天他乘坐电梯时,电梯运行一段后突然发生异常,先是颤抖了几下,再开始下落到2层,虽然下落速度不快,但马先生还是摔倒了。当时电梯里只有马先生一个人,也没有监控设施。当天晚上10点左右,马先生开始感觉不舒服、头晕,他认为可能是在电梯里摔伤了,于是便报警,并在朋友的陪同下前去就医。医生诊断马先生为椎间盘突出,让他在家休养15天。
“我看完病后,物业公司的人给了我一部分医药费。”马先生在法庭上提到,“收据已经被他们收走了。”
马先生表示,事后他了解到,他所在居民楼的其他住户当天下午已经就电梯故障问题向物业公司报修,但是物业公司没有派人修理电梯。马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是导致他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提起诉讼。
缺少证据证明“坠梯”
被告物业公司则不同意马先生的诉请,认为不存在损害事实。物业公司表示,马先生虽称发生了坠梯事件,但经事后检测,在电梯主板上没有读取到故障代码,因此物业公司认为并没有发生坠梯事件。
针对马先生提供的病历、医疗费、病假单、单位收入证明等证据,被告表示,从马先生的检查报告来看,大多显示没有明显异常,只有一张提到椎间盘突出,物业公司认为造成椎间盘突出的原因是多样性的,可能是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引起的,仅凭报告单上的诊断不能证明与马先生所称的电梯坠梯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物业公司也对马先生的收入、误工等情况有所异议。物业公司认为,马先生的病假单上写明因软组织损伤休息一周,这与所谓的电梯坠梯没有关联。
至于马先生提到的医药费,物业公司表示,确有此事。“我们是给了马先生部分医药费,但那是我们为第三方电梯公司代为支付的,之后第三方电梯公司已经把垫付的钱交给了我们。”
同时,物业公司还提供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第三方上海某电梯公司的证照、电梯定期检测报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单等证据,证明自己依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委托了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对小区内电梯进行专业维保,第三方上海某电梯公司也依据电梯维保合同的约定对涉事电梯进行了维保。事发后,电梯维保单位及电梯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涉事电梯进行了检测。
法庭调解补偿2000元
在质证、法官提问时,马先生强调自己的椎间盘突出是因为电梯坠梯造成的,之前没有过病症。同时,马先生表示,他只是听说小区内的电梯报过两次警,隔壁一栋楼的电梯也出了故障,没有办法提供小区里其他电梯发生事故的证据。
物业公司则在法庭辩论环节表示,根据相关证据,无法证明马先生所称电梯坠梯的事实。根据相关医学报告,同样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与马先生所称的坠梯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法规确定的相关义务,委托了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对电梯进行维保,且相关证据显示电梯并不存在故障。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同时,物业公司认为,即便因电梯故障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也应当由电梯维保单位承担,作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官征求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时,双方都表示愿意。休庭期间,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某物业公司向马先生支付补偿款2000元。
原标题:遭坠梯索赔物业不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