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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刨业主家9个月不复原 业主获胜物业赔偿

时间:2016-04-05 10:12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_  点击:

  好心为邻居解决漏水问题,同意物业把自家地面刨开,可没想到物业却拖延9个月不给恢复,吴女士以物业不负责任、不信守承诺,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由,将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在外租房的租赁费22500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该案,支持了吴女士的诉求。
 
  为帮邻居 家里狼藉
 
  吴女士诉称,2010年8月,物业以楼下业主房屋漏水,无法正常居住为由报修,到她家里查找漏点。几天后,物业人员孙某称如在楼下施工,需砸房顶难度太大,因此要在吴女士家维修,请求她配合,并承诺解决问题后会立刻恢复原状。
 
  虽然吴女士有些犹豫,但考虑到物业的难处,便同意了。施工开始后,物业人员对吴女士家里的地板进行破坏性拆除,然后刨开水泥地面,室内一片狼藉,远超出她的想象,已经无法居住,吴女士只能在外租房。
 
  物业不管 业主起诉
 
  施工持续了一个月之久,可后来物业没有按照与其约定将地板修复,无数次催促均未奏效。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里,吴女士只得在外租房,为此她只得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物业支付房屋租赁费用22500元。
 
  法庭上,物业辩称吴女士主张的事实与公司无关,是她自家房内发生的问题。其次物业称吴女士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至今已经超过5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此外,物业称并非该公司施工的,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业主获胜 物业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女士主张物业对室内地面恢复原状的时间长达9个月,并提交了有关证人证言及在外租房的证据。物业虽对此有异议,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法院采纳吴女士的主张,对于要求物业赔偿房屋租赁费用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损害事实发生在2010年9月,并持续至2011年5月。2015年物业曾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吴女士,吴女士就明确提出本案损害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具有持续性,不能认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向物业主张过权利。因此,物业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吴女士的请求,一审宣判后,物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做好事应鼓励
 
  但需明确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吴女士原本是出于好心,从方便物业、方便邻居的角度出发,尽自己所能为他人解决问题。可没想到,“好心”竟给自己惹来了麻烦,天天求着物业尽快解决问题。
 
  法官认为,一方面这样的善举还是应当鼓励和弘扬,可另一方面市民在为他人行事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应尽可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避免日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增加维权成本。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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