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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未入住,该不该交物业费?

时间:2016-04-12 13:51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_  点击:

  本报4月10日讯“新房没有入住,未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为何还要交物业费?”空置房该不该交物业费,这是很多业主心中的疑惑。今天,市物价局对此进行解读——
 
  首先,需要理解“物业管理”的定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其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因此,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的公共性服务。
 
  并且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按照此规定,业主既是小区共有部分管理权的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而且该义务无法抛弃。
 
  再者从服务成本分摊原则看,《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从该规定看,小区的物业服务成本由小区全体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进行分摊。
 
  “物业公司管理的是小区的公共设施部分,其管理服务成本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任何业主不得放弃。”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有的房屋没有居住,但小区的公共设施照样需要维护、照明、卫生等,服务内容和质量不会因个别业主房屋空置而降低,服务成本也不会因房屋空置而减少。
 
  因此,空置房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样道理,拥有车位的业主,即使未停放也应当承担车库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费用。
 
  市物价局表示,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作者:卢虹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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