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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经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二次开庭审理

时间:2016-04-21 09: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_  点击:

  连环追
 
  保安经理带领多名保安闯入业主家里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4月15日下午,由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傅文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详见南都独家报道)在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案件将择日宣判。
 
  公诉人意见:
 
  建议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人表示,应当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傅文高刑事责任。
 
  首先,被告进入被害人家中是未经允许的。傅文高承认,自己进入陈建平家里的时候,虽然房门是半开的,但是陈建平从来没有同意过傅文高进入他家里,也就是说傅文高进入陈建平家里是未经被害人允许的。
 
  第二,被害人不希望被告进他家的意愿是十分明确的。陈建平自己陈述,“这是我家,你进来干吗?”证人证实陈建平说过:“你是干什么的?凭什么进我家?”另一位证人证实陈建平说过,“这是我的家,请你们出去。”此外,在傅文高进门后,被害人就报了警,说明被害人不希望傅文高进入他家,给他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所以需要报警。
 
  第三,被告知道被害人不希望自己进他家。傅文高自己的供述中显示,自己明确知道陈建平报了警,自己的行为让陈建平感受到了威胁,他对被害人不希望进入其家中是知道的。
 
  第四,被告表达过拒不离开的意思。傅文高不是自己一个人进去的,而是带着6个保安员进去的,进去之后就说,“不给个说法就不走了,把被子拿来,打饭来,不走了,谁砸我们的饭碗不让我们有饭吃,我们就不让他好过。”这些表达明确的意思是讨说法,不给说法拒不离开,其拒不离开的表达非常明确,还有威胁的意味在里面。
 
  第五,被告在被害人家中非常嚣张。在视频和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到,傅文高在被害人家中非常吵闹,虽然没有动手打人,没有和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没有破坏被害人家中的设施,但是说话非常嚣张,足以对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慌,说明被告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且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慌的后果。
 
  第六,民警到场后被告仍然拒绝离开。民警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显示,民警到场后,傅文高并没有离开,而是社区警务室的协管员到场后才离开的。如果民警没有要傅文高离开,民警就不需要再打电话呼叫支援,正是因为场面控制不住,民警穿着制服到场都无法劝离傅文高,才不得不申请支援。
 
  公诉人表示,现有的证据材料已经把案件还原得非常清楚明确,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傅文高刑事责任。
 
  至于量刑建议,公诉人表示,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考虑到被告确实没有在被害人家中造成财产损坏,没有和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相对破坏没有那么大,综合考虑,建议对被告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意见:
 
  情节显着轻微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表示,现有的证据来看,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辩护人表示,本案中,傅文高的身份是安保经理,他因为物业管理上的纠纷,需要与业委会副主任陈建平沟通,在门开着的情况下进入他家里,是不是能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存在疑问的。即便本案中,傅文高的行为是属于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我们认为这个行为也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我们认为,除了要有非法侵入的行为之外,还要具备其他能够证明危害程度的情节,必须达到需要用法律惩罚的程度。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只有达到严重妨害他人生活居住的,才按照犯罪来处理,情节较轻的是可以调解处理的,实际生活中,并没有看到深圳的法律频频做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判决,本案中,我们认为情节显着轻微,没有达到严重侵害他人生活安宁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表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矛盾,是当今社会比较普遍的现象,也比较容易被放大,事实上,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为物业管理产生的各种纠纷,与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辩护人表示,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有必要对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保持谨慎的态度,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纠纷,可以交给民事法庭处理,避免过度干涉纠纷,而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因此,从缓和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不应该把傅文高的行为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PK
 
  公诉人
 
  被害人不希望被告进入他家,在被告进来之后立刻报警,被告却做出拒不离开的表示,即使当民警到场之后仍然拒绝离开,被告在受害人家里一个多小时,对受害人心理造成恐慌,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建议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
 
  被告的动机是基于发帖的事情上门和业主沟通,当时业主家大门是半开着的,而且被告是安保经理,进入业主家里是其正常工作事务,进去之后业主没有要求被告离开,而且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被告
 
  “希望审判长能再给我一次机会”
 
  法官再次询问傅文高是否认罪?其表示尊重法官的意见。法官询问:“意思是没有态度?”傅文高表示,“我相信法庭是公正的。”在最后陈述环节,傅文高表示,“希望审判长能再给我一次机会”。
 
  焦点
 
  业主有没有同意保安进入?
 
  辩护人表示,在傅文高的笔录材料中,其承认没有经过陈建平的允许就进入了,因为当时房门是半开的,但是,陈建平从头到尾没有说过让自己离开的话。
 
  对此,公诉人表示,陈建平表达过,“这是我家,你进来干吗?你是干什么的?凭什么进我家?”等言语。另一位业主陈晓涛也表示要求傅文高离开。此外,在傅文高进入之后,陈建平很快就拨打110报警,称很多保安闯入自己家中,这些都表明陈建平不希望傅文高进入。
 
  对此,辩护人表示,从现场的视频来看,陈建平没有说过让傅文高离开,这个不能用录音和录像没有录到来做推定。此外,傅文高是在门半开的情况下,以和平的方式进去的。
 
  民警有没有让保安离开?
 
  公诉人表示,接警民警的笔录显示,其在当晚7时25分到达现场后,看到房间里约有20多个人,询问了之后,劝物业离开现场,或者双方到派出所调解,不要在屋里闹,但是物业方死不离开,声称砸了他们的饭碗,后来自己到门外打电话给警务室的警长,警务室的协管员过来才将物业劝离了现场。
 
  对此,辩护人表示,现有的证据材料中,无法证明民警表达过要求傅文高离开现场。
 
  业主家是否属于公开场所?
 
  辩护人认为,当时傅文高进入陈建平家中时,其家中有很多人,大家正在讨论,傅文高主观上误认为这是一个公开的会场。此外,傅文高的目的是上门讨说法,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
 
  对此,公诉人表示,傅文高进入的是陈建平的家,陈建平的家中有多少人、之前在干什么,都不影响这是陈建平的家,没有经过陈建平的允许就不应该进入陈建平的家,并不取决于这个家中有多少人。
 
  公诉人同时表示,任何人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时候并不只是为了侵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想要非法获取财物,有可能是进行人身伤害,也有可能是讨说法,不论是什么理由,在没有获得住宅主人同意的情况下都不能进入别人的家。
 
  安保经理是否可随意进业主家?
 
  辩护人表示,傅文高是负责小区安保工作的安保经理,因为工作需要进入业主家里是正常性的事务,主观上并没有觉得是来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因此和陌生人进入是应该严格区别对待的。而且其安保经理的身份会认为,自己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经获得许可。
 
  对此,公诉人表示,没有主人的允许进入是非法的,主人表达希望对方离开的时候拒不离开,甚至是民警到场后拒不离开,即使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要想进入居民家中搜查,要拿着搜查证才能进入执行公务,作为安保经理,可以在未经被害人许可的情况下随便进入别人家里还说我是合法的吗?
 
  安保经理是否属于自首?
 
  辩护人表示,傅文高属于自首。
 
  对此,公诉人表示,2015年11月4日,傅文高到高新派出所接受讯问,构成了自动投案,但是他投案以后表示绝不认罪,因此公诉人不认定其为自首。而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其均表示拒不认罪,认定一个人自首,除了要自动投案以外,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是自首认定的前提条件。
 
  采写:
 
  南都记者 刘颖 徐全盛
 
  公诉人
 
  被害人不希望被告进入他家,在被告进来之后立刻报警,被告却做出拒不离开的表示,在受害人家里一个多小时,对受害人心理造成恐慌,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VS
 
  辩护人
 
  被告的动机是基于发帖的事情上门和业主沟通,当时业主家大门是半开着的,而且被告是安保经理,进入业主家里是其正常工作事务,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原标题:安保经理带人闯入业主家 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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