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电动车小区丢失 因物业公司不赔拒缴物业费
福州新闻网4月2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郑瑞洋 通讯员 凤司)近日,家住连江县凤城镇凤尾花园的业主卞某停放在小区内的电动车丢失,因物业公司不赔偿而拒缴物业费。凤城司法所介入协调。
卞某解释说,由于物业公司管理存在问题,未尽到安保防范责任,未对出入小区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导致自己的电动车被盗。只要物业公司肯赔偿电动车被盗损失,她就补缴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代表人则表示,物业公司对于未交保管费的非机动车辆不承担保管义务,所以无需赔偿。
针对双方的说法,调解人员认为,电动车被盗索赔和缴纳物业费是两种法律关系,只要物业管理服务事实存在,业主就不能以索赔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大多数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管理服务仅限于公共环境的维护,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车辆被盗,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业主对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解决;如果物业公司仍不改进和完善服务,业主们共同决定即可解聘物业公司。”调解人员说。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减免卞某所欠的部分物业费,并表明会尽力完善服务,卞某也答应补缴剩余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