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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失窃,可拒交物业费?

时间:2016-04-28 10:13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_  点击:

  株洲网讯(株洲日报记者 胡文洁 通讯员 刘强 朱子威) 因为家中被盗过,业主认为这是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依此拒交物业费长达6年之久。如此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近年来,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有增多趋势,为了公开释法说理,4月27日,石峰区人民法院在该区杉木塘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交费责任】物业服务有瑕疵,但业主不应拒交物业费
 
  2008年的一天,家住石峰区昱峰花园小区的文先生家中失窃,部分财物被盗。
 
  因认为家中失窃与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有关,从2010年1月起,文先生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至去年底,6年来,共拒交物业费6031元。今年3月,小区物业公司将文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文先生补交上述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1108元。
 
  文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庭审时,物业方承认,2008年,文先生家中确实存在“白天被盗”的事实,公司已对文先生进行了一定的补偿。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故对单个业主是否可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的问题,应综合衡量全体业主与个别业主的利益。
 
  如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仅仅是在服务的某些环节做得不够,存在一般瑕疵,单个业主不可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否则会造成物业服务运行经费不足,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
 
  【失窃责任】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应承担部分责任
 
  文先生家中失窃,物业方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在原告方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家中遭窃,可见“物业公司在小区安保方面的工作确实有瑕疵,应对业主家中失窃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失窃所需承担的责任大小与瑕疵大小直接相关联,但因文先生未到庭举证物业公司存在重大服务瑕疵,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仅需承担部分责任。
 
  因物业公司前期已给予文先生一定补偿,法院在酌情减免部分物业费及免去所有违约金后,最终判定文先生还需交纳物业费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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