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在线 >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租房合同中未约定 物业费应由谁承担

时间:2016-05-04 10:15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_  点击:

  我去年将密云路某小区的房子租给了现在的租户,签合同的时候,我们没在合同里面约定物业费由谁交付,也没有口头说明这个问题。
 
  现在物业公司给我打电话,说我欠了好久的物业费没有交,我跟租户说让他交费,而他非说这个是我的房子,应该由我交物业费。但是我认为,房子现在是他在使用,小区的物业也是他在享受,理应由他交钱。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汤先生
 
  【解答】
 
  汤先生,您好。您的想法并不正确,物业费交纳主体就是产权人,除非双方做出过明确的约定。据您说,就此事项并没有约定,所以承租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付费即完成了合同义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合同是最主要的依据,而不是想当然。何况,承租人并不是在享受,他已支付了相应的租金,这当中也包含了您的租房收益。
 
  本版问题由本报特约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夏晨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