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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坠落,停在下面的车子“受伤”

时间:2016-05-04 10:16  来源:绍兴日报  作者:_  点击:

  本网讯 地下车库顶上的通风管突然坠落,将停放着的一辆车砸坏了,损失不小。谁该为车辆损失“买单”?车主与物业公司产生分歧,车主盯牢物业和房产公司要求索赔。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
 
  2015年7月20日,王女士将车辆停靠在上虞一个封闭小区的地下车位,因通风管坠落,导致其车辆右后门、右后叶和尾灯等车身多处损坏。王女士为此花去了1.5万余元的修车费。王女士认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坠落造成她的经济损失,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事发生后,物业公司与房产公司相互推诿,故只能将两方共同告上法庭,赔偿其修理费用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外来车辆是不允许进入的,车位是有偿收费,王女士没有地下车位,不属于物业的服务对象。而且,王女士也没有按规定停车,将车子停在了通道上。车辆受损后,王女士也没有叫上物业公司一起去修理车辆。地下通风设施的日常管理检查维护虽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但物业公司进场时,没有和前期的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因而通风管坠落的问题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并不清楚,是否在质保期内也没有查证过。
 
  房产公司更在法庭上喊“冤”。称整个楼盘竣工验收后就交给业主,通风管道的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房产公司在交付完毕后就彻底退出小区管理、服务工作,事发时通风管道已经超过5年的法定质保期。且该小区属封闭管理小区,里面的停车位分成两块,其中地下车位须买卖并收取管理服务费,王女士并没有提供拥有车位的证据。
 
  法庭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涉案人防通风管道的管理人,未举证证明其定期对通风管道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推定其对通风管道脱落导致原告的车辆损害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不过,王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拥有车位或基于其他原因可以在地下车位正常停放,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故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80%,余下20%的损失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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