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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可因此拒交物业费吗?

时间:2016-05-06 09:07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作者:_  点击: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小区居民陈某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交纳了第一年的物业费后就拒绝再交纳,理由是物业公司对房屋公共部位缺乏维护,不维修公共设施设备,小区绿地寸草不生,环境卫生脏乱差,小区内交通混乱,保安服务意识差,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小区物业多次催缴无果,于2015年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交纳所欠物业费,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费,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对此判决,陈某难以接受,他咨询: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就不能拒交物业费吗?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
 
  陈某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可以分为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根本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履行主要义务,业主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要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但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当物业公司没有根本违约时,陈某不能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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