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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法院: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交物业服务费

时间:2016-05-11 09:42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_  点击:

  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10日讯(周莉)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系泸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某系泸州市纳溪区河西大道某小区业主,于2011年2月1日接收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2013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从2013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物业为1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每月22日至30日交纳上月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有变动,另行通知;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拖欠费用5‰的违约金。原告依约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至2016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080元(1元/月/平方米×110平方米×28个月),并承担违约金300元。
 
  被告李某辩称,两年多未交物业服务费是事实,原因是被告购买的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维修几次都未修好,所以现在不愿支付这两年多的物业服务费,如果其房屋质量问题妥善解决好了,被告便愿意立即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对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且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为被告所接受,被告应遵守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现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仅向被告主张违约金300元,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080元及违约金3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辩称由于其房屋的质量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故在未解决前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法院认为,被告与其房屋的开发商之间存在的房屋质量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告可另案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被告现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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